第四章 仓库、站台、雨棚、堆场


4.1 一般危险货物仓库
    危险货物仓库应按危险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货物可合建一个仓库。
4.1.1 危险货物仓库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设置高架仓库。
4.1.2 仓库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
4.1.3 仓库净高不得小于4.2m,应设带有防护措施的高窗,窗台高度不得低于2.0m。
4.1.4 仓库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得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采用机械装卸作业的货物仓库,大门洞口尺寸(宽×高)不得小于3.0m×3.0m。
    采用叉车作业时,仓库宽度不宜小于15m。
4.1.5 地面和墙裙应不渗漏,耐酸、碱腐蚀,地面和3m以下内墙面的材料应不产生火花并便于清洗。
4.1.6 仓库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且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经常保持通畅。
4.1.7 仓库面积应符合表4.1.7中的规定。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以及车站的中转仓库(硫磺仓库除外),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
4.1.8 硝酸铵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货物。
4.1.9 仓库堆放硫磺时应有喷淋处理条件。
4.1.10 储存液体危险货物的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水浸渍的措施。
4.1.11 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
    1.办理站甲类危险货物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1中的规定值。办理站其他危险货物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1.11-1中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危险货物仓库的防火间距
    注: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危险货物仓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
危险货物仓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注:1.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不具有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安全距离最小可为25m。
           3.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或设施,其安全距离可减少25%。
           4.可燃液体储罐、液化气体储罐与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距离分别不应小于40m、60m。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厂(场)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3中的规定值。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仓库,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厂(场) 内建(构) 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仓厍间的防火间距按第4.1.11条第1款执行。
    4.硝酸铵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办理站内硝酸铵仓库,硝酸铵在24h内全部运走时,仓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h内全部运走时,仓库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4.2 民用爆破器材地面仓库
4.2.1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黑火药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4.2.2 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宜超过100㎡,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不宜大于3.6m。
    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22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2.3 仓库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卷闸门,且不应设门槛。
    2.当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4.2.4 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
4.2.5 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雷管库房的地面应铺软垫。
4.2.6 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和生活用房。
4.2.7 库房周围无杂草,仓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
4.2.8 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硝酸铵仓库可以不设)。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等形式。
    单层建筑仓库,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小于屋檐高度;当仓库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4.2.9 仓库的安全距离
    1.仓库与周围车站、铁路线路等的距离不应小于表4.2.9-1的规定。
 
仓库与周围车站、 铁路线路等的距离
    注: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2.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公路、城镇规划边缘等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9-2的规定。
仓库与外部建筑的安全距离
仓库与外部建筑的安全距离
 
    3.总仓库区内,仓库与邻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仓库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9-3的规定。
    (2) 仓库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4.2.9-3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仓库距有防护屏障各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
 
    (3) 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9-4中的规定。
仓库距仓库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
 
4.3 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等应符合《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中的有关规定。
4.4 烟花爆竹仓库
4.4.1 仓库结构
    1.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仓库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2.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0㎡。
    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4.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5.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当危险货物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烟花爆竹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6.仓库内木地板、垛架上等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7.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4.4.2 防护屏障
    仓库区应设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2.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3.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4.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5.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6.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计算确定。
4.4.3 仓库的安全距离
    1.办理站内仓库与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1的规定值。
办理站内仓库与车站、 铁路线路等的安全距离
    注:1.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2.由于办理站内烟花爆竹仓库具有周转流动性,因此,本条不考虑仓库的分类,按A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取值。
    2.办理站内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2的规定值。
办理站内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注:由于办理站内烟花爆竹仓库具有周转流动性,因此,本条不考虑仓库分类,按A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取值。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级仓库与车站、铁路线路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3的规定。
A 级仓库与车站、 铁路线路等的安全距离
 
    注: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4.专用线(专用铁路)的C级仓库与铁路车站、铁路线路(不含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小于200m,与非本厂的企业铁路线路不小于50m。
    5.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2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2的规定值。
    6.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3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4的规定值。
A 3 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7.专用线(专用铁路)的C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5的规定值。
C 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4.5 放射性物品仓库
4.5.1 仓库结构
    1.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房屋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墙体及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门窗应具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性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做成弧形。
    3.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4.仓库应采用衬铅板的木制、外开门。
    5.仓库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6.仓库应采用装有铁栅和透明铅玻璃的高侧窗。
4.5.2 仓库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6 仓库站台及雨搭
4.6.1仓库装卸站台一般应与仓库紧邻且平行于仓库纵向轴线。站台与货物装卸线宜采用一台一线型,货运量较大时可采用两台夹一线型,货运量很大时可采用三台夹两线型。
    站台宜采用矩形布置。两端宜设斜坡,也可一端设斜坡,另一端不设。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4.6.2 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6.3 站台宽度不应小于15m,仓库外墙轴线至站台边缘的距离:铁路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4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3.5m;场地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3.5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2.5m。
4.6.4 站台仓库两侧应设雨搭。
    雨搭宽度:汽车道路一侧,应与库边站台宽度相等;铁路装卸线路一侧应超过铁路装卸线的中心线。雨搭高度必须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留出0.2m高的空隙。
4.7 整车危险货物堆场和雨棚
4.7.1 堆场和雨棚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和排水;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对于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的堆场和雨棚,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4.7.2 堆场和雨棚的长度除应满足堆场面积需要外,还应满足取送车组长度的需要。堆场和雨棚的宽度应根据货运量、货位布置及排数、货位宽度和装卸机械(机具)类型确定。
4.7.3 对固定存放液体危险货物的堆场和雨棚,还应在附近设置收集坑。
4.7.4 雨棚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棚顶下弦标高不宜超过5.4m。
    棚柱间距应满足装卸作业的需要。站台雨棚的棚柱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小于2m。
4.7.5 安全距离
    1.办理站内危险货物堆场、雨棚的安全距离按“4.1.11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中的第1款其他危险货物仓库要求执行。若雨棚内存放甲类火灾危险性货物,按“4.1.11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中第1款甲类危险货物仓库要求执行。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低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若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可减少25%。
    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25%。存放无火灾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或丙类可燃固体的堆场、雨棚,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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